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翊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凱
代 理 人 李宛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聲請人為最後執票人,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5年2月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5年2月26 日
書記官 陳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