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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李文經  
代  理  人  王秀琴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5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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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1
郎玉蘭
新北市淡水區農會
未記載
110,000元
FA3196168
11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