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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陳銘志(即陳主張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27號裁定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附表: 
發行公司: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編號
證券字號
張數
股數
1
78-NX-75950-6
1
80
2
78-NX-102037-3
1
15
3
78-NX-127640-6
1
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