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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星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偉  
代  理  人  許惟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聲請人為最後執票人,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5年2 月25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5年2 月25 日
               書記官 陳姵勻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
1
聿達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士東分行
星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297,860元
UA5099895
11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