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張禮仁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