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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義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民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紫音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2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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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1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羅智先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義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1,709,944元
PM7980703
11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