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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李芳園即王子明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映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