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王淑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07號裁定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附表: 
發行公司:南亞電路板股份有限公司
編號
證券字號
張數
股數
1
093NX0018772-6
1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