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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詹曉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經貿聯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紫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