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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伸豐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國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原本係依照正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盧品岑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2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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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1
陳富燦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成分公司
未記載
18,753元
SD1231760
11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