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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伸豐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國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3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映嫺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225號
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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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姜志賢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汐止分公司
伸豐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30,300元
RD6715254
114年7月31日
2
姜志賢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汐止分公司
伸豐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91,900元
RD6715255
114年8月31日
3
姜志賢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汐止分公司
伸豐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58,000元
RD6715253
114年6月30日
4
姜志賢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汐止分公司
伸豐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111,500元
RD6715256
114年9月30日
5
興發汽車有限公司 劉育祥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汐止分公司
伸豐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60,100元
SCAA6197585
114年8月31日
6
鉅隆重卡有限公司 曹啓誠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港分公司
伸豐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180,510元
NGA0212163
114年8月31日
7
鉅隆重卡有限公司 曹啓誠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港分公司
伸豐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12,450元
NGA0209284
114年5月31日
8
迎合企業社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汐止分公司
伸豐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12,470元
SD2327915
114年8月10日
9
環球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汐止分公司
伸豐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41,743元
SD2323781
11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