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許芳隆  
代  理  人  徐敏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69號裁定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附表: 
發行公司: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編號
證券字號
張數
股數
1
080NX0016626-9
1
200
2
081NX0023345-3
1
38
3
082NX0031798-1
1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