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陳雅盈(即陳聰智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原為聲請人陳雅盈之被繼承人陳聰智所有,惟陳聰智於民國114年4月25日死亡,上開股票因遺失,聲請人與其他繼承人張麗紅、陳雅楓共同協議後,約由聲請人取得上開股票全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92號公示催告等情,有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函、陳聰智戶籍謄本(除戶全部)、繼承系統表、股份分配協議書、聲請人(現戶部分)戶籍謄本暨國民身分證正反面等件在卷可憑。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懌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