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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江培文  

代  理  人  江必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念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