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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傑立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致綸  
代  理  人  温婕羽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6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邦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