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傑立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致綸
代 理 人 温婕羽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6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邦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