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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鄭惠文  
代  理  人  李惠暄律師     
            王世品律師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映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