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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柯建宏

代  理  人  周峻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十五點股份有限公司
105-ND-000843
1
1000
十五點股份有限公司
105-ND-000844
1
1000
十五點股份有限公司
105-ND-000845
1
1000
十五點股份有限公司
105-ND-000846
1
1000
十五點股份有限公司
105-ND-000847
1
1000
合計
5
5000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懌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