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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紐西蘭商費雪派克醫療器材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建育  
代理人兼送  
達代收人    吳才媛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柯玟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