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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陳麗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5年6月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5年6月23 日
                書記官 陳姵勻
附表
發行公司
證券字號(股票編號)
股數
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
77-NA-000952-8
1
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
77-NA-000953-0
1
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
77-NA-000954-1
1
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
77-NA-000955-3
1
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
77-NA-000956-5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