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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洪鳳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