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李金春即李金雀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