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系泰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益明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