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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聲活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佩琦  
訴訟代理人  李佳陵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