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巫彩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華義國際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主文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
二、查前項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