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維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聰敏
代 理 人 馬維鈴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明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映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