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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維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聰敏  
代  理  人  馬維鈴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明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映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