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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金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雪英  
訴訟代理人  王財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齊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0000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6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