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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正裕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童  


代  理  人  陳奕方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怡萱
附表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第3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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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臺幣)


1
正裕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林金童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盈達空調設備有限公司
1,058,036元
TM0287782
11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