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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李岑瑜即驊全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念諼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羅智先)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驊全企業社李岑瑜
144,622元
PM7992154
11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