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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401號
聲  請  人  黃淑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南亞電路板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7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