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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406號
聲  請  人  浤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云㚬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