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8號
聲  請  人  宥星塑膠製品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82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或到期日)
1
宥星塑膠製品廠有限公司 林慶鴻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科園區分公司
68萬4100元
RA5654266
114年2月15日
2
宥星塑膠製品廠有限公司 林慶鴻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科園區分公司
72萬6580元
RA5654260
11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