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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83號
聲  請  人  陳瑞瑩即陳英河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