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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86號
聲  請  人  魏源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種類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股票
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南僑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6-ND-1048335-7
1000
1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懌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