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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士秩字第82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總隊
被移送人    洪德裕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12年12月7日基港警刑字第112000413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於112年12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所載扣案之伸縮警數量「6支」之記載,均應更正為「8支」。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社會秩序維護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定92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