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10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騰耀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48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騰耀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02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