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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10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騰耀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48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騰耀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02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