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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10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詠升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27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刑法第28條、第231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