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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109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泓傑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57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泓傑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 項、第140條第1 項、第55條、第4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應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