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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11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育維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21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育維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
未返國,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 第1 項第9 款之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罪。被告之行為
    ,使替代役之召集服役目的無法達成,且影響國家役政之公
    平性,然考量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動機、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對於役政管理秩序所生之危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 第1 項第9 款,刑法第11條
    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