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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11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信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62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甲○○明知法院所核發保護令內容,竟無視保護令,輕蔑保護令代表之國家公權力及保護被害人權益作用,行為實有可議,兼衡被告犯罪之手段、方式、動機、目的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9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9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為之保護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