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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9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立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44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立城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吳立城幫助他人施用毒品,戕害施用毒品者之身心健康,尚未危及無辜之他人,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犯罪動機、目的、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