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附民字第74號
原 告 張本立
被 告 卓訓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案件已於民國112年9 月28日判決,而原告於112年10月20日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上開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是原告提起之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不合,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