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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附民字第74號
原      告  張本立
被      告  卓訓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案件已於民國112年9 月28日判決,而原告於112年10月20日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上開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是原告提起之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不合,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