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0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金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66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金塗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刑法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38條之2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