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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4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傑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緝字第15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傑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