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4年度士秩字第84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王聖儒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14年9月22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4303908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聖儒不罰。
事實及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王聖儒於民國114年7月29日14時許,在社群軟體Threads發文,內容為:「台北超微收539億、每個人可以領到2萬、蔣萬安什麼時候發兩萬?」、「國民黨喊普發一萬就沒看過你們下標題,這是假訊息、現在每個跑出來說普發四萬是假訊息」、「梗圖早上一出,婆婆媽媽公公四處信以為真,蔣萬安跟盧秀燕也是馬上回應,半天翻一次頁、這麼好用還不用」等內容,未經查證事實,認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惟所謂「散佈」者,乃散發傳佈於公眾之意,是本條項款之非行,行為人主觀上須有將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佈於公眾之目的,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文字等傳播方式將該謠言散發傳佈於公眾,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始構成本條項款之非行。
三、經查,觀諸被移送人所張貼之上開文字內容,可認被移送人應僅係對普發現金之相關時事為評論,且此部分言論亦涉及政治性言論自由,自應採取嚴謹之標準看待,縱其言論內容使不同政治立場者感到不快,亦不致影響公共安寧,自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構成要件不符,應為不罰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