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士簡附民字第72號
原 告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技典
訴訟代理人 郭奕辰
被 告 鍾文正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4年度士簡字第104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葛名翔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