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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聲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杜林守 




相  對  人  黃重榮 

            黃紀恭仁

            黃昭男 
            黃盛昌 

            黃紀文 
            陳素蘭 
相  對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相  對  人  黃特顯 
            康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欣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第十五行至第十八行關於「前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許喬茹律師前四人共同複代理人陳恬欣住○○市○○區○○○路○段00號11樓」之記載,及第二十四行至第二十六行「訴訟代理人吳永鴻律師複代理人林雅娟住○○市○○區○○○路○段00號7樓之1」均應刪除。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許喬茹律師、陳恬欣並未於109年度士簡聲字第101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擔任相對人之訴訟代理人、複代理人。吳永鴻律師、林雅娟亦未於該聲請事件擔任相對人之訴訟代理人、複代理人。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所為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