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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訴字第1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鴻揚環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紘億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  代理人  黃筱涵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程培嘉 
訴訟代理人  薛秉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1日下午2時10分許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