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訴字第1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鴻揚環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紘億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 代理人 黃筱涵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程培嘉
訴訟代理人 薛秉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1日下午2時10分許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