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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司聲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匯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蕭林韻琴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係由方智偉律師為聲請人之代理人提出聲請,並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由聲請人代理人具狀聲請撤回,然查聲請人代理人並未提出委任狀,經本院於111年2月7日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有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聲請人已於111年2月8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故其聲請尚難認為合法,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30條之1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