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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字第1740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致維 
            莊雪君 
被      告  薩摩亞商宇丰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守山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2月15日(星期二)上午10時10分在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