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字第1740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致維
莊雪君
被 告 薩摩亞商宇丰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守山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2月15日(星期二)上午10時10分在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