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13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鈤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特別代理人 林國仁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淑珍
鄭志鴻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柯正忠
送達代收人 彭秋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12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5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17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
○○○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禾翊